商品房能否如期建成,买受人能否如愿实现买卖目的,是高度不确定的,故对买受人而言,预售是高风险的交易。
或者存在道德风险,比如主管部门寻租,为不符合条件的出卖人颁发预售许可证明。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其规范的是出卖人在预售阶段的行为,不是为买受人设定的义务,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说来,出卖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说明其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的基础权利并非空穴来风。既然是否申请取决于出卖人,谁都不能替代,那就不可避免会出现出卖人具备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实质条件,但不申请预售许可的情形。在出卖人具备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并能实际履行合同时,仅因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认定预售合同无效,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与预售许可的公法规范目的严重不符。与预售许可相比,现售备案虽然不是许可,主管部门没有审查的职责,但其功能与预售许可完全一样。与此不同,诸如预售许可、《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未直接影响私法法律关系,而是松绑了预售、建造房屋的禁止,应属于前述的许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是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基于举轻以明重的道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管制作用相对较小的预售许可尚且能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管制作用更大的网签备案更应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实践来看,造成党规不明确表述的原因较多,其中既有因制定者立规理念落后、制定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的不明确,也有因作为党规载体的语言文字多义性、制定者理性有限性等原因造成的不明确。
⑥秦前红、苏绍龙:《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10期。这一条文中的法规后果体现为,(如果党员对党组织提出请求,那么党组织)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28)体系化,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法,也是提升党内法规明确性的重要制度路径。(15)谢晖:《法律的模糊/局限性与制度修辞》,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2期。
相对于法言法语而言,党言党语能够更好地阐释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二)文本明确性:党内法规制定的精细化与技术化 现有党内法规中出现不少模糊性、概括性表述的主要原因是受粗放化制定理念的影响所致。
(一)理念明确性:正确理解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适用方式 要消解贯彻明确性原则过程中存在的理论困境,就必须正确认识这一原则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目标的关系,区分当前制定实践中出现不明确性表述的主客观原因,正确认识党内法规正确性与明确性之间的关系,形成对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适用方式的正确理解。其中前者显然属于可以通过改变立规理念、提升立规技术等方式加以消除的情形,而后者则与国家法律等其他成文规范相类似,只能在党规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党规解释和适用机制加以消解。三是法规常用词语规范,对党规制定实践中使用比较混乱、意思相近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一些词语的表达方式加以明确,如应当与必须,不得与禁止,依照按照与参照,和以及与或者等规范词语的确定含义与适用方式。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体现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4),在这一目标之下,如何尽可能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法规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应成为当前我们认识明确性原则制度功能的重要切口。
第三,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决定着党内法规天然具有模糊性特点,因此党内法规无法与国家法律一样以明确性为其制定原则。(1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引论第20页。对于党内法规而言,要贯彻明确性原则,不仅要在制定阶段尽可能做到精细化、技术化,还应在党规适用阶段,积极做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使存在一定模糊空间的党内法规规则因解释而走向明确。第一,正确认识明确性原则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突显这一原则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独特功能,着力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保证党内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根据法律方法的一般原理,法律执行和适用的过程可归纳为包含建构大前提、建构小前提和完成涵摄的演绎推理模式。第三,正确理解党内法规的政治性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在充分认识党规政治性特点和政治性概念特有制度功能的前提下,积极运用法技术手段,将党内法规政治性要求转换为具备明确性特点的权利义务规范。
二是现有党规规定较为原则性的典型案件,如涉及上文所述的规范不够明确的党规条款的适用案件。(21) (二)实践困境:现有党内法规中的不明确表述 在现有的党内法规之中,仍存在着不少不明确的表述,这些表述无疑将对贯彻落实明确性原则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第二,正确区分造成党内法规不明确表述的原因,区分因党规制定理念、制定技术等原因和语言文字多义性、制定者理性有限等原因造成的不明确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党规规则的假设部分未能贯彻明确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中具体概念的使用上,此类情形一般体现为以模糊性语言描述主体、行为和情景等适用条件。总的来说,这些困境可被归纳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集中体现为如何消解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前的矛盾,后者集中体现为如何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以类型化方式分析和消除不必要的模糊性表述等。(16)杨颖:《立法语言:从模糊走向明确》,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6期。党内法规贯彻的是一套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能力,促进党更好兑现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提升党更好团结人民共同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力量的政治逻辑。(20)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讨论稿)〉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讨论稿)〉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6年11月3日第2版。
(27)基于这一逻辑,在党内法规之中,政治话语发挥着法律话语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与国家法律相类似,唯有通过解释,党内法规的法规规则的恰当涵义才能得以明确。
明确性原则要求党内法规在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均应尽可能保证党内法规规则表达明确,不存在含糊其辞的情形。(11)因此,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党内法规质量问题形成的重要论述,要求我们在制定党内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保障党规规则的明确性为目标,使党内法规的规范条文内容明确、符合实际、切实有效,从而从基础层面提升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
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要求来看,党规规范内容表述的明确性,是提高党规制定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党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和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12)能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实践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实践来看,不少党规条文都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色彩,许多看似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明确性政治概念被引入党规之中,成为支撑党内法规架构的重要支点。模糊性语言技术的使用很好地将党内法规与党组织和党员的日常工作生活联结起来、包括进去,尽可能地在实现党组织工作和党员行为合规性的同时,也为党组织工作和党员行为留下更多的自由或自主空间。(21)参见屠凯:《党内法规的二重属性:法律与政策》,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5期。另一方面,应制定用于规范党内法规制定表述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全面提升党内法规制定技术
⑦[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法规后果部分的不明确,将对党规的适用产生至少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对自己根据党内法规设定假设完成相关行为之后自己可能承担的相应后果认识不清,从而使这些不够明确的党规规则失去指引预测激励(23)等基本功能。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范围应不局限于党内违纪案件,亦可包含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履行其他党内义务,享受党员权利的案件。此种情形具体表现在以下五类党内法规用语上:(1)一些政治性词语的内涵较为模糊,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6条规定的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第134条规定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第三项规定的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等。
另一方面,确保党规规范的明确性,能够助益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提高。一方面,在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应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事)件的处理为切入,对党内法规文本中规定的较为模糊的方面有针对性地加以细化,发挥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的释疑功能。
(一)理论质疑:明确性与模糊性、政治性的逻辑冲突有待释明 在确立和论证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时,如何解释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实践逻辑矛盾,如何证成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可能性与可能限度,成为我们必须着重论证的重要理论问题。(19)因循此种逻辑,似乎可以得出如是结论: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体现出模糊性的党内法规规则,同样能够发挥出一定的积极功能,而此类功能无法为体现明确性的党规条文所取代,因而模糊性与明确性之间并无孰优孰劣之分。易言之,与只存在于理想中的确定性恰恰相反,法永远是模糊的,法的模糊性是绝对属性。(14)许多在制定时看似明确的党内法规正是在其适用过程中才被人们发现尚不够明确,而这些法规本身也会随着其适用而被赋予明确的意涵。
(3)一些概括性词语的内涵较为模糊,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规定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一)理念明确性:正确理解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适用方式 要消解贯彻明确性原则过程中存在的理论困境,就必须正确认识这一原则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目标的关系,区分当前制定实践中出现不明确性表述的主客观原因,正确认识党内法规正确性与明确性之间的关系,形成对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适用方式的正确理解。
良规是善治的前提,党内法规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把质量摆在首位。由此导致不少党内法规的规定过于宽泛,党规规则无法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形成有效的刚性约束。
二、现实问题: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尽管按照《制定条例》之规定,多数党内法规在制定实践中都尽可能遵循明确性原则,但在现实中,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仍存在着诸多困境。⑥秦前红、苏绍龙:《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10期。
© 1996 - 2019 希旨承颜网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
地址:大岗头